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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整
来源:日照日报 发布时间:2009/11/17 9:31:07 阅读:1383
     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日照市政府近日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通知,以2008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283元为基数,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2%,上线(预警线)增长20%,下线增长6%。而在2008年,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通知》明确规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要求,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今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垄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而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1.2007年、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2007年、2008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9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在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通知》提出,企业职工工资应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逐步提高。企业可按照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0.4-0.85%的比例,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比例或系数,但最低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的下线,最高不得高于工资指导线的上线。

  据了解,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被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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