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建委制定出台了《日照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我市第一个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方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为我市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依据。
办法对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
申报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指出,制定地方标准应由编制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经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审查,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企业内部使用。
办法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服务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分别对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贯标检查记录报告上签署意见,该记录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
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方面,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建设工业产品、设备,严禁在工程建设中使用。
该办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标准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违规行为处罚作了界定,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以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罚:未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报请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报请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办法的实施,将在促进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